证监会发布两基销售管理办法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截止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种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10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在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该《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将下放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了此次《销售办法》修订实施后的监管工作安排。一是明确和细化“重大”行政处罚的评判标准;二是推行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三是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四是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基金销售监管工作的电子化;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
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公布,标志着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方面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也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基金销售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信息技术的突破往往能够带来金融服务形式的创新。随着投资人日渐成熟,电子商务的优势将更加突出,《暂行规定》的发布可以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水平,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加快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投资顾问的战略转型,并为投资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投资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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