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交易所调整清明节期间保证金及涨跌幅限制
2013年03月27日01:3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原标题 [三大交易所调整清明节期间保证金及涨跌幅限制]
上期所、大商所和郑商所昨日均对清明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
上期所表示,自2013年4月2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5%调整为6%,涨跌幅限制由3%调整为4%;铜、锌、螺纹钢、线材和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8%,涨跌幅限制由5%调整为6%;铅、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9%,涨跌幅限制由5%调整为6%。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限制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上期所通知还显示,2013年4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限制调整如下: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为5%,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调整为4%;铜、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6%,涨跌幅限制调整为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涨跌幅限制恢复为5%;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涨跌幅限制调整为6%;螺纹钢、线材、黄金、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大商所通知指出,自2013年4月2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6%,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2013年4月8日恢复交易后,各品种自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郑商所通知指出,自2013年4月2日结算时起,普通小麦、油菜籽、菜籽粕、优质强筋小麦、菜籽油和早籼稻6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6%。2013年4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6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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