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 义务教育,谁的义务?
《中国青年报》5月15日报道了一个叫骆锦强的90后农民工子弟,他在北京从小学到初中毕业,四次转学,始终无法有张安稳的课桌,想回老家农村实际也已经无法回去。他在北京读的是农民工子弟小学,但所读学校遭受的是被拆命运。
他说:“我没有学籍,没法读高中,除非是回老家,从初一重新开始读。”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骆锦强不过是中国第二代甚至第三代农民工子弟的一个普通例子,在他们身上所遇到的义务教育问题,表面看似乎是个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机会问题,也就是社会是否向他们提供了适当的基础教育机会。正是首先在这个环节上,我国教育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城市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其进程之快在世界历史上也属于十分难见。城市化意味着从农村有大量人口进入城市,到城市工作、生活,当社会和政府将城市化主要理解为一种经济学问题时,自然就会导致义务教育发生脱节,也即没有及时、适当的义务教育配套,从而使新增城市人口陷入义务教育困境。所谓新增城市人口,并不能由户口制度衡量,而是由事实上的居住和生活所体现。把义务教育跟户口制度捆绑,违背了城市新增人口的基本事实。
如果从具体执行义务教育角度来说,各地教育机构和政府可以找出很多理由,来解释所辖地区农民工子弟义务教育困境的责任不在自己,或者说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这些解释其实当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看时,都不过是很苍白的本位主义。虽然义务教育的义务属于家长和孩子本身,但首先是一个现代国家的义务,各地政府作为国家在当地的行政法人,必须以国家的角色履行好相应的义务。
义务教育是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伟大成就,它首先被规定为了国家的义务,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向全体国民提供和解决基础教育机会,不管一个国民在这个国家如何个迁徙,当地政府都必须为其家庭和子女解决获得基础教育的机会。相应的,就是一国国民在所在国家任何地方,只要是稳定居住、工作和生活,就应该拥有获得义务教育的权利。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国家才相应有对国民进行强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当某个国民不让孩子去学校接受基础教育时,政府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全体国民的孩子能接受基础教育。
然而在中国,义务教育的观念却被一些人作了颠倒,掩盖或虚化掉了国家首先是义务人的角色,而把义务归结到了家长和孩子身上。由于国家义务的缺损,从而,实际也就导致了家长、孩子的义务不能存在。假如家长、孩子拒绝就学,政府会去强迫吗?政府并不会去强迫,因为强迫孩子去就学,也就意味着政府首先必须执行其义务。比如像骆锦强这样希望读书的孩子,他和他的父母愁的恰恰是政府不去强迫。他们是多么希望自己生活、工作地方的政府能去强迫他们啊!这样,他们就不用愁没有一张稳定的课桌了。(顾则徐时事评论员)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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