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晓晴 广州报道
“虽然在新《基金法》的大框架下,证监会修订了两大券商资产管理细则,但相比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仍有许多约束。我们呼吁,在监管层内部,券商资产管理产品也应当获得"国民待遇"。”7月1日,一家上市券商资产管理负责人说。
他认为,“对我们公司而言,受制于新设基金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重新发起设立公募基金已经无望,因此,短期内的负面影响仍难以消除。”
与此同时,本报记者获悉,自去年以来在券商资管业务中突飞猛进的通道业务,如今也面临监管层窗口指导的风险监管措施。
“我们已经收到风声了,监管层将收紧通道业务的风控监管,进行窗口指导。现在,我们已在主动收紧该项业务。”当天,上述上市券商资管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当前,公司内部也在抓紧风险排查。此前,已有券商通道业务相继出现问题,这充分说明券商场外业务的基础能力还是比较薄弱。”
大、小集合合并投资范围
6 月1 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推出的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因此,证监会于6 月28 日发布了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资管细则”)。
上述负责人称,新资管细则的核心变化是不再区分大集合和小集合,募集条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募集金额等方面均向原来的小集合靠拢,为了符合新基金法规定,集合计划均定性为私募。原来的大集合由于投资者人数超过200 人,开始向公募转化。
其中,“新资管细则”合并了大集合和小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删除了关于大集合不得超过证券发行总量的10%和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0%的限制规定。
此外,“新资管细则”还删除了关于大集合1 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规定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合并了此前大集合和小集合募集条件(募集资金规模在50 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客户人数在200 人以下)。
华南一家券商资管负责人称,尽管新规有所微调,但与基金专户相比,类似约定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投资范围仍没有向券商资管放开。
此前,《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其资产管理计划除了可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外,还可投资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如果不能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的话,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无论拥有多强的场外业务专业管理能力,都很难与基金公司另类子公司进行竞争。因为依照目前产品的投资范围,离开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产品通道,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无法直接对接非标准债权资产。”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鉴于券商大集合在6月1日以后就已消失,该负责人还认为,在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中,监管层有必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保护,或者对公募基金业务准入程序进行必要的简化,否则本来业务范围就狭窄的券商资管业务发展将更加受限。
通道业务或面临窗口指导
与此同时,本报记者获悉,券商资管的通道业务,如今也面临监管层窗口指导的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称,由于投资组合存在期限错配,为了发展通道业务,券商可能在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同时也承担了市场风险,是需要高度重视的业务领域,有必要在风险管理上纳入表内业务进行监控和评估。
该负责人透露,在中证协日前召开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上,中证协围绕资产给券业成员布置了主动管理、通道业务、资产证券化、健全法律法规组成四大课题,探索行业发展新模式。
“我们现阶段通道业务的目标并不是要冲规模了,而是要排查风险。”该负责人称。可以肯定的是,目前虽然没有禁止券商做通道业务,但其监管正在趋严,并限制了资产进一步从银行转表外的可能性。
此外,该负责人还直言,目前,券商资产管理中信用风险管理是券商风险管理相对薄弱的环节,管理难度大。相比之下,业务相对成熟、利润贡献大的融资融券、股票约定式购回等信用业务因为抵押品充足,并不存在大的信用风险。
但是,一些投资类的创新业务比如利率互换、权益类互换、结构性产品等则存在显著的交易对手方风险,需要在对对手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授信管理;而固定收益类投行业务面临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需求,也需要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券商按业务条线设置的传统架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处理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
“到底谁来实施对交易对手方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如何实施尽职调查,谁来进行授信审批,如何授信等都是我们目前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该负责人称。
而且,目前规范券商理财业务只有部门规章,其法律适用层次远不如信托理财和基金理财,这使得券商理财业务在出现纠纷情况下,保护力度不如其他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券商理财产品的公信度。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