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财苑社区(https://cy.stcn.com/)认证资料为“财经评论员”的皮海洲(财苑)发表文章认为尽管《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广大投资者却明显面临着索赔难的问题,同时光大证券主动赔偿
的可能性很小。
原文如下:
8月16日上午11时06分左右上演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堪称是A股市场有史以来最壮观的一幕。在中国石化与工商银行的带领下,隶属于沪深300样本股的71只权重股齐刷刷涨停,上证指数因此暴涨130余点,最大涨幅达到5.62%。不过,随着乌龙指消息的传开,股指最终又从终点又回到起点。当天追高买进股票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出现了一定的投资损失或是较大的投资损失。
如何向光大证券索赔就成了乌龙指事件后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不论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乌龙,在客观上都已构成了对股票价格的操纵行为,即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来操纵股票价格,这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手段之一。
不过,尽管《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广大投资者却明显面临着索赔难的问题。
首先是立案难。投资者要索赔,从司法途径来说首先要解决立案的问题,如果不能立案,索赔就是一句空话。而在光大证券乌龙事件中,投资者的索赔就面临着立案难的问题,虽然乌龙指事件发生后,有十二位知名证券律师联名发出倡议书,设立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呼吁全国律师为受害者提供维权帮助,但这对于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帮助还十分有限。因为从证券司法来看,目前法院立案与判决的主要是虚假陈述类案件,而作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或内幕交易等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没有受理,究其原因在于,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也正因如此,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受害投资者的赔偿问题能否得到法院的立案就是一个大问题,而即便立案了,也很难判决。
其次,投资者损失认定困难。虽然从现实上来说,股指期货投资者16日的损失以及股票市场上投资者16日下午的损失都与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有关,但从司法上来认定却变得非常困难。以股票为例,触发涨停的股票是71只,但乌龙指涉及的股票是150只,那么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只计算这71只股票或150只股票的损失呢?实际上在当天下午的下跌中,由于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市场人心惶惶,其他很多股票的跌幅都非常大,甚至有不少股票跌停。这些股票的下跌在一定程度上既与乌龙指事件有关,但又不是全部相关。如何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此外,光大证券主动赔偿的可能性很小。在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做法给市场留下了很好的印象。所以面对乌龙指事件可能存在的索赔难问题,也有投资者幻想光大证券能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而且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董秘也表示会讨论赔偿问题。但实际上光大证券主动赔偿的可能性很小。毕竟在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主动赔偿的金额以3亿元为限。而光大证券要赔偿的金额因为存在认定困难问题是无法确定的。如果要全额赔偿投资者的话,即便光大证券破产了也赔不起。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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