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因涉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备受关注的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二审已于日前进行终审判决,首例资产收益权信托判例正式产生。
根据记者获得的该案二审判决书,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本案应定为营业信托 纠纷”。判决书称:“本案双方当事人针对一份款项签订两份合同,实质是以贷款合同为形式,来保障安信信托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实际上安信信托对贷款本身并不享有权利。”
换句话说,安信信托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昆山纯高承担接近本金40%的高额罚息、违约金、复利等,将不受支持。此情况下,和安信信托最初起诉相比,其获支持的本金将缩水2200万元左右,利息和罚息部分缩水接近1000万元。
尽管否定了此案为信贷借款纠纷,信托合同变成主债权合同,但上海高院仍认定,“《信托贷款合同》仅为表面形式,其实质在于实现信托合同中所约定的抵押登记”。即依附于信托贷款合同上的抵押、担保措施并不因此无效,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昆山纯高一方应承担各项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将为信托已刚性兑付情况下的罚息计算厘定规则。在二审上诉中,昆山纯高认为,该信托项目安信信托已于2012年9月24日刚性兑付,因此,此后安信无权要求昆山纯高补足最低限额,也就无权再主张之后的罚息。
对此,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安信信托是否或何时对案外投资人进行刚性兑付,并不能成为昆山纯高不履行最低限额补足义务及减免罚息的抗辩理由”。(编辑 赵萍)
作者:乔加伟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