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创建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总体规划及指导服务,认定并公布示范社名单,颁发“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牌匾。省(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决定、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示范社建设与农产品加工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政策扶持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社的积极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将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技术研发与推广、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向示范社倾斜,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推进示范社建设。要努力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合力促进示范社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要积极搭建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科企合作、产销对接平台,为示范社发展创造条件。要鼓励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合作社成员和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示范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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