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中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细则》要求,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细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国债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细则》自3月14日发布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的遵照执行
发稿:王淑兰/曹敏慧 审校:于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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