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采取工资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的政策推动电销业务的发展,引导业务员将传统渠道车险业务转介绍到电销渠道,通过电销渠道出单。在“基本工资”项目下,按照转介绍业务签单保费5%-10%的标准为相关业务员计发工资,涉及的签单保费合计1822.97万元,计发工资153.7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太平洋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黄旭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粤太保产发〔2008〕67号)和《关于总经理室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决定》(惠太保产发〔2013〕2号),黄旭光于2013年1月至8月期间分管车险业务,为上述违法事实的直接责任人,曾文宇在此期间分管非车险业务,应对检查发现的涉及非车险的违规问题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广东保监局决定给予黄旭光警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曾文宇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保监局于2014年1月8日向太平洋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平洋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于陈述申辩期内向广东保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辩称:公司在检查期间主动配合,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据此,申请减免处罚。经核查,太平洋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的陈述申辩并未对现场检查确认事实提出异议,因此,申辩理由不成立。维持处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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