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 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保监会要求关联企业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关联企业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也应符合本款规定。
二是,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三年均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保监会还起用了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等级高低。即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贝氏评级应不低于A-;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而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应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申请,中国保监会有一票否决权,不予批准。
不过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该关联企业无需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了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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