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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设外资关联再保险交易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20日讯,保监会本周三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

  按照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 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保监会要求关联企业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关联企业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也应符合本款规定。

  二是,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三年均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保监会还起用了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等级高低。即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贝氏评级应不低于A-;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而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应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申请,中国保监会有一票否决权,不予批准。

  不过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该关联企业无需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了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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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sohu.com false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https://www.gw.com.cn/news/news/2014/0320/200000325944.shtml report 1544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3月20日讯,保监会本周三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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