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看得非常清楚,任何一个政府,如果不受法律的约束,就可能变成暴政。所以我们要有一个很好的市场经济,宪法及其制度就变得非常重要。我们一定要使得政府所有的权力都在法律之下,政府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惟其如此,私有财产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个人自由才能得到充分保证,企业家精神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但是我们总要给政府一些权力,这些权力就是他们可以制定我们的游戏规则,包括法律,也包括一些必要的政策,并保证这些有效规则得到普遍遵守。惟其如此,我们才能成为一个法治社会。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尊崇一些更高的准则。现在很多人在有关法治的认识方面是不够的,他们认为法治就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所以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就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但我认为这只是法治的第二部分,法治的第一部分是什么呢?就是任何法律必须符合天理,也就是西方学者讲的自然法。天理是什么?就是基于人类合作的需要而长期演化形成的一些天经地义的戒律,比如大家能想到的杀人要偿命、欠债要还钱、说话要算数,这都是天理。如果政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天理,就会导致人们之间不是更好地合作,而是更大的伤害。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很大的挑战,不仅仅是制定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符合天理,因为现在中国有太多的法律不符合天理。我们改革的目的就是怎么使符合天理的法律真正变成法律,不符合天理的法律被废除。计划经济不符合天理,因为它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剥夺了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扼杀了企业家精神,所以我们把它废了。人民公社不符合天理,安徽小岗村的18位农民就抛弃了这个法律,恢复了天理。今天仍然有很多不符合天理的法律,包括政府部门拥有的各种审批权,政府机关随意对私有财产的侵害,随意对企业家的拘捕和对财产的任意剥夺。政府在这样做的时候,通常也是依“法”行事,但不合天理。还有一些看起来不很重要,但是引起我们关注的不符合天理的法律和法规,比如公安部前一段时间制定的闯黄灯视同闯红灯,就是一个不符合天理的法规。如果我们仅仅认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就是法治国家,我认为这样的“法治”国家可能和秦始皇的法制——也就是古代法家讲的法制,没有什么不同,充其量只能称之为“国家法治”,不能算作“法治国家”。而古代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也就是所有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
这意味着我们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时候,都应该想想,我这个法律符合不符合天理。当然天理有好多条,每个人的理解也未必相同。300多年前,哲学家霍布斯归结出19条自然法规则,然后他讲了一句话,这19条大部分人可能记不住,好在我们可以把它们总结为一句非常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没有借口忘记,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政府官员在做事的时候经常想着这样一句话,把自己放在普通百姓的位置上想一想应该不应该制定这个法律,我想我们就可以避免大量的不符合天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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