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1919在《对回复》中大体表达了三曾意思。
第一层:“现在电商渠道销售价格过低”,1919“不得已”选择低价“跟进”;
第二层:郎酒的售价“未低于进货价格,因此不存在倾销行为”;
第三层:1919对于郎酒经销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情况“深感遗憾和惋惜”。
站在1919的角度,其实在表达了第一层的无奈,第二层的正当后,本可以就此打住的,那第三层的“遗憾和惋惜”纯属多余的表情和言多必失,因为这句话自然带出来一个是非问题,甚至是法律问题。那就是,如果1919明明知道它从个别郎酒经销商那里进的货,价格已经“低于成本”,而1919虽然“未低于进货价格”销售,但顺价加上的金额也微乎其微,形成对普遍郎酒经销商而言的“低于成本”,那么,这是否属于倾销行为?
当然,语言的灵巧性也可以让1919将第三层意思与前一二层的意思彻底隔开,意思是说,1919采购的郎酒都没有“低于成本”。亦是说,1919从来无缘结识那些最愿意“低于成本”出货的人。但站在郎酒的角度,即使是这样的价格,其是否“低于成本”也应该有个说理的定夺的地方。再把角度放大,既然厂商有矛盾,厂家反弹很大,也有大部分经销商叫苦连天,就说明协会、政府职能部门对郎酒的问题到了应该作为的时候了。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