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杨剑波针对证监会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其认为证监会的上述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杨剑波起诉分四点: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原告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代理人就中国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的主张进行回应称,证监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第(八)项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十一)款规定,被告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
当庭,杨剑波一方提出,去年8月光大证券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明确,而且当天发现错案之后,杨剑波是依照中午会议决策的内容向交易员传达了实施对冲交易的指令,“既非会议的决策者,也非对冲交易的具体实施者”,因而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该被证监会做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这一处罚。
证监会的代理人指出,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已经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结果光大证券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就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而在这个过程中,杨剑波作为事发部门负责人员参与了下午交易的决策会议,具体指挥实施了下午的交易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36岁的杨剑波与律师一起出庭。他的代理律师为中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江和杨翼飞。李江曾在2000年代理首个行政诉讼案--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一案并胜诉。被告方中国证监会派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罗娟和徐云应战。
因不服光大“乌龙指”案被判罚为内幕交易,杨剑波于今年2月8日将证监会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十天后,法院受理了杨剑波的起诉。此时距离震惊A股市场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已经过去五个多月。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816”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 当天,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8月30日 证监会通报,“8·16”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外的自营业务被暂停,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发稿:高欣/曹敏慧 审校:于丽波/曾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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