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财经 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状告中国证监会案,于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原告杨剑波方面认为提出三项理由,认为被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双方就错单信息披露时间、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的角色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论辩。
在双方控辩环节中,针对光大证券对冲交易行为定性以及所得问题,证监会称获利并非按交割来计算,而是按账面盈利来计算。对此,杨方律师称,证监会计算违反了会计准则,并质问证监会到底搞明白没有,光大并没因此盈利。杨剑波称这系列的计算可以看出,证监会的专业性值得质疑!随后,法官表示不要攻击被告。
庭审最后阶段,证监会恳请法院驳回杨剑波的要求,理由是杨剑波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如他自己所说是个专家,那么他更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他参与了上午和下午的决策提议,性质是恶劣的。随后,杨剑波反驳称“正是因为我的专业,所以才知道你不专业。”
庭审现场部分实录
[审判长]:原告提到对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原告有异议,被告依据帐面计算违法所得,是否事先公开计算依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当日收盘已经完成交割的算实际违法所得,没有交割的按照帐面计算?
[被告]:是的。
[审判长]:是否有依据?
[被告]:对于证券市场涵盖股票期货资金计算方法复杂,在计算光大证券案件中采用帐面计算方式是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进行的。我会没有采用14时22分非法行为结束点作为帐面计算标准,而是收盘之前帐面平均数进行计算,如果同时计算了到8月23日交割价格作为标准的话更不利于当事人。
[原告]:证监会无论如何计算,都违反了会计准则。
[被告]:证监会确定违法所得不是为企业确定收入。
[审判员]:鉴于违法所得计算是原告在当庭中提出的理由,请原告进一步明确不同方式计算违法所得对于被诉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的认定是否有影响?
[原告]:违法所得的计算与原告本人罚款金额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原告之所以提出该问题,并不是说被告不可以考察原告是否获利,而是需要指出被告做出被诉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时,连光大证券当日是否盈利这一常识性问题都没有搞清楚,我们有理由质疑被告对于中性策略投资行为是否清楚了。通过该事实证明光大证券没有因为期货盈利,公司在清仓时亏损了400万元,如果为了获取利益那为何要建立亏损400万元商业模型呢?之所以这么作因为发生了72亿元的多头,不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
[被告]:首先确定了光大证券单位违法行为,确认原告是直接负责人,在非法盈利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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