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植 上海报道
“我们正从其他部门调派人手,为新业务做准备。”一家券商人士说。
他所说的新业务,简称为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即券商向私募基金提供产品设计、份额登记、净值计算、交易经纪、清算、资产托管等一揽子服务。
今年3月17日,中国基金业 协会公示首批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的私募基金机构,这意味着这批私募基金可无需借助其他金融机构通道,直接作为投资管理人自行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券商可以向这些基金提供上述一揽子服务。
同日,由上海重阳投资管理公司(下称“重阳投资”)担任投资管理人、招商证券担任资产托管人的“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正式成立,成为《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施背景下发行的首款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对冲基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当前仅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等券商获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资格,其他券商也开始厉兵秣马,抢食这块新业务市场份额。
“基于向私募基金提供经纪与净值估算服务的操作经验,有些券商认为这并不是一项新业务。”上述券商人士直言,在他看来,综合托管业务无非是增加募资与资金托管功能。
而券商更大的算盘,则是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为私募基金开启杠杆投资时代的同时,将融资融券业务打造成券商的新利润“奶牛”。
围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定位,各家券商意见不一。相比招商证券单独设立一个部门,有的大型券商干脆将其划入融资融券部门。
随着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迅速增长,银行资金托管与信托公司阳光私募产品业务,都将面临不小的冲击。
双重备案操作难点
一位了解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产品设计过程的知情人士透露,2012年招商证券获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资格,就与重阳投资开始酝酿这款产品,但考虑到合规操作问题迟迟未能推出。期间双方曾讨论由重阳投资作为投资顾问,借道券商资管计划发行这款产品。
所谓的合规操作问题,一是私募基金当时不能作为金融机构发行产品,二是此前金融市场也没有私募基金作为投资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先例。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实施,私募投资基金有了正规的身份认定,即“开展私募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由私募基金作为投资管理人直接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变得有法可依。
上述知情人士指出,这款私募基金最大的特点是,重阳投资无需银行提供资金托管、无需信托公司做产品设计并提供证券交易账户,由招商证券提供一揽子的资金托管、产品设计、交易、净值估算等业务。
长期以来,由于私募基金发行产品需要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往往导致产品发行费用偏高、交易指令下单偏慢、突发问题沟通效率较低等问题。
仅产品费用一项,若需信托公司设计阳光私募产品,需要花费80万-100万元购买一个信托公司证券交易账户;而银行每年收取的资金托管费通常在0.1%。现在私募基金可向券商提出一揽子服务的整体费用。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重阳投资与招商证券按照此款产品所需的服务内容进行“打包定价”,整体费用较阳光私募产品更低。
相比产品定价谈判,他直言更难的操作环节是,相关私募产品需通过证监会相关部门双重备案才能成立。所谓双重备案,一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资格备案;二是私募基金产品在完成募集后,还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备案,不排除期间相关部门要求调整私募基金产品相关条款。
“这主要是针对投资操作的合规性与可行性。”上述知情人士说。比如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做多A股做空股指期货,相关部门会评估重阳投资是否对这项投资组合配置专业合规的基金管理团队。
一位私募基金主管直言,即便首款
私募基金产品已诞生,但还有某些操作细节有待明确,比如私募基金产品出资人的税收缴付方式。相比阳光私募信托产品无需为出资人代扣代缴25%个人所得税,令出资人可以自主做税务筹划。这类私募基金如何明确出资人税收缴付方式,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操作细则。
记者了解到,参与《新基金法》修订的人士曾打算给予私募基金非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即私募基金只要完成证监会备案注册,将以基金产品的形式,在证监会与税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备案登记。由于基金产品在投资环节不产生税收,由此避免私募基金向出资人返还收益环节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向私募基金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券商抢食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另一层算盘,是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其中,扩充该项业务收入来源。
去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迅猛,成为券商盈利的核心部门之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2013年度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显示,115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184.62亿元,较2012年增加132.02亿元。
但是,目前券商的融资融券对象主要是个人投资者与资产管理机构。由于阳光信托产品无法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众多私募基金机构与这项业务失之交臂。
究其原因,融资融券业务能帮助对冲基金进行杠杆投资,与现行的阳光信托产品规定不符合。期间有私募机构尝试使用有限合伙制基金模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相关券商基于无操作先例与风险控制,不大敢允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产品参与融资融券放大杠杆投资倍数。
上述券商人士认为,随着券商获准开展一揽子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券商向私募基金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理论上是可行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一家大型券商已决定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外包业务,先划入融资融券业务部门。
目前,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立法说明已上报至国务院,其中条款是否允许券商为私募基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需相关部门作出决定。
“如果面向私募基金的融资融券业务暂时无法开展,我们会将综合托管业务重心转向股权投资基金(PE)份额转让。”上述券商人士直言。(编辑 马春园)
作者:陈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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