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或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或通过土地财政来解决资金不足的压力,已经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断增加,去年审计署披露,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20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的不透明性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潜在风险之一。三审稿适度给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将有助将现存地方隐性债务向透明化、公开化转变,从而更方便监督和控制。
《预算法》三审稿还从举债主体、发债规模、债务资金用途、偿债保障等多方面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这些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具体来看,举债主体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省一级政府,这类政府通常具有良好的信用资质,能够保证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发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助于遏制债务规模过度膨胀;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方面的资本性支出,而不能用于一般性支出,由于城市建设项目一般具有一定的收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偿还债务;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这将进一步保障偿债能力;此外,三审稿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使政府的举债行为更加法制化、透明化。
《预算法》修改之路可谓历经坎坷,此前一审时已明确了地方政府发债的权限,并拟对其实行限额管理。但是二审时部分专家和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地方政府债务膨胀,风险过高,删去了允许发债的条款。此次三审稿最终取得突破,一方面放开省一级政府发债权力,另一方面又增加了相关风险防控规定。中诚信国际认为《预算法》三审稿适度赋予地方政府融资权,为市政债推出进一步扫清障碍。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逐渐透明化、法制化,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将更加规范,有利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
发稿:任海霞/古美仪 审校:周晓峰/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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