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信托项目运作过程中,个别项目负责人会向融资方提出预留部分“回扣”,并通过第三方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划拨,而其个人再与第三方协商这笔“财务顾问费”如何分成。
业内人士透露,尽管已是行业公开的秘密,但这种寻租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问题曝出多数来源三种导火索,一是项目出现问题,公司追查立项始末,二是内部或外部举报,三是融资方相关负责人被调查牵扯出案。
而企业方之所以接受这笔附加的融资“成本”,一般而言有两个原因,一是原本增信情况较差或流程较慢的项目,信托经理承诺达成或快速达成。第二种情况举例而言,是诸如信托经理承诺为融资方争取降低2个点融资成本,但其中1个点需要借助财务顾问费的名义“返现”给项目经理个人。
实际运作过程中,上述路径也衍生出诸多不同具体方式。例如充当“第三方”角色的,可以是普通投资或顾问公司、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各类评估机构等。而“第三方”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相熟”伙伴之间达成协议,也有的直接绕道信托从业者个人或关联方在外成立的“外挂”公司。
甚至有从业人员专门在外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此为生,将下属派往不同信托公司任职,以便将项目分配到不同信托公司进行运作。
据信托业内人士透露,额外给信托业务人员费用的融资项目,往往是有瑕疵的,项目经理收取了融资方的费用,必然就会粉饰项目情况,或者通过各种方法在信托公司内部运作,极力推动项目过会,促成融资达成,给信托公司增加了人为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财务顾问费还有另外的灰色功用,即配合融资方“洗钱”:融资方以财务顾问费形式支出,在外建立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而这些同样需要信托项目负责人某种程度的“配合”。
即使发现问题后,信托公司也极少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据了解,此前已有多家信托发现项目经理涉及此类问题,但采取的方式多数为要求其上缴不当得利部分而后便不了了之。当然,亦有信托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因此类问题被立案侦查甚至最终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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