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晓菲 史进峰 北京报道
2014年,注定是将记入信托行业监管史的一年。从2万亿到11万亿,信托业近几年在金融市场上狂舞的爪牙被逐渐关进“笼子”。
自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信托业年会上提出关于信托行业治理体系的“八项意见”后,信托业监管体系最大规模的一揽子调整计划开始酝酿。到《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及《关于对99号文相关事项的说明》两大重磅檄文的下发,新信托监管体系的思路逐渐明晰。
近日,各信托公司又陆续收到中国信托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具体业务端,从严禁第三方推介信托,规范项目报备流程操作,清理非标资金池业务;到顶层制度建设,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监管体系的再造又延伸到了从业人员的管理。
数据显示,目前信托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万人,他们创造了信托行业跃居第二大金融行业的历史,但也留下了诸多隐患。不断爆发的产品兑付危机、连续事发的金融腐败案件,根在制度,事在人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资格考试和资格审核均由行业协会组织。
资格证书又分为基本从业资格和信托经理从业资格。其中信托经理从业资格申请要求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信托从业经历,或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或信托相关领域三年(含三年)从业经历。
信托行业人员资格认证亦是曾在2009年征求意见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业内预期,随着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出台,《管理办法》也有望出台。
对比09年版:从业门槛“降低”
“尽快印发规范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信托业协会做好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持续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评价机制”是99号文中九项完善监管机制措施中的一条。
信托业内人士透露,《征求意见稿》的下发预期之中,自去年以来,信托业协会已开始举办信托业从业人员培训,并最后进行考试。
早在2009年,银监会曾下发过《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被作为重要内容。
相比于彼时的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条件较为宽松。一方面简化了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执业认证两道程序,只需资格认证一项即可;另一方面,针对信托经理的门槛由原来的具有三年以上信托业或五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证明,变为“两年以上(含两年)信托从业经历,或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或信托相关领域三年(含三年)从业经历”。
即便对于这样的条件,业内仍有人担心,由于这几年信托从业人员多为“速成”,如果马上执行,恐怕依然会有信托经理要“下岗”。
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
当信托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信托公司应向协会申请注销其资格证书:参与管理和运作的项目未能如期正常清算,且负有严重失职责任的;在操作项目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公司提供虚假数据、证照、合同、档案或其他关键文件,导致公司对项目质量做出判断失误,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此外,严重违反诚实守信职业道德,或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协议,以及其他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信托从业人员被注销资格证书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从业资格申请。协会还将建立从业资格信息数据库,对被注销资格证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及行业禁入进行备案管理,记入诚信记录。
信托反腐利剑
除了基本的资格认证,更重要是信托从业基本行为规范,这也是2009年的《管理办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章节。
按照管理办法,一方面规定了信托执业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信托文件以及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信托经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以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不公平对待其担任信托经理的不同信托项目等。
这些正是部分从业人员曾经或者正在触犯的红线。除了部分因信托经理追逐高额收入忽视业务质量导致产品兑付出现问题以外,金融反腐风暴中,信托行业也成为重灾区。伴随甘肃信托窝案以及四川信托原高管接受调查等事件发生,销售返点、体外收取财务顾问费等行业潜规则浮出水面。
对于信托行业潜在的风险问题,杨家才亦曾在年会上指出,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最主要的是建立生前遗嘱制度。其中关于信托从业人员的激励性薪酬制度,在业务或者机构出现问题时,必须返还。
另外,99号文中也加强从业人员持续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评价机制,还有建立风险责任人的案底制度。
业内认为,这些内容都将有可能被写入最终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之中。(编辑 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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