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冯超/文
各家信托公司向银监会上报其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最后期限是6月30日,按规定,大限已过去很长时间。
而至今,这一被称为“生前遗嘱”计划的详细情况,仍少被业内知晓,据了解,尽管大部分公司目前都“上交作业”,但实际 也大多处于摸索状态。
生前遗嘱到底包括哪些要件,如何制定又如何执行,对于信托业来说,依旧是个带着问号的话题。
“生前遗嘱”即恢复与处置计划,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要求金融机构拟订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以促使机构恢复日常经营能力,或者实现部分业务功能分拆或机构整体有序关闭的制度安排。
而制定“生前遗嘱”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源于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中,根据其要义,该计划至少应包括四部分,一是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二是红利回拨和限制分红制度;三是业务分割和恢复机制;四是机构处置机制。
而据部分信托公司负责“生前遗嘱”计划制定工作的负责人透露,鉴于信托行业是首次安排进行制定“生前遗嘱”,监管方面亦提出了一些在制定时的具体要求,作为“生前遗嘱”的基础要素,而这些基础要素也是紧紧围绕99号文提出的四条框架。
比如生前遗嘱中最为核心的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层面,就包括制定薪酬结构,基本薪酬与薪酬总额的比例;绩效薪酬、风险抵扣和业绩的关系等。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也必须考虑各项监管指标如净资本、信托业务合规性、项目风险等因素。
而据介绍,很多公司也被要求在制度中明确,如发生重大风险并触发处置机制,要暂停发放所有员工的浮动薪酬。
更为重要的是,生前遗嘱中也被要求明确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必须有多少比例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而且延期时间不少于3年。如果在延付的期限内,高管或主要负责人不当履职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还要将期限内已经发放的绩效追回。
这就是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去年信托业年会讲话中提出的“只要你能力强,业务做得好,一年可以拿几百万、几千万,谁都不能眼红。但是当你的业务或者这个机构出了问题,你必须给吐回来,用于对冲风险损失。”
除此之外,在一份“生前遗嘱”中,甚为重要的还包括“限制分红与红利回拨制度”,换言之,就是写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股东要减少分红或者不分红,甚至将前3年、5年的分红收益返回公司承担风险。
这也是信托公司需要特别经过股东方同意的部分,因为这一层面,监管方要求信托公司明确实施限制分红和红利回拨的触发条件,包括红利回拨用于弥补资本和风险处置怎么实施都需要有明确方案。而这些不仅需要信托公司载明方案,更需要股东作出承诺。
而按照99号文的要求,生前遗嘱还需要包括“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据了解,这一部分主要是指通过对部分业务实施分割或托管以保全公司整体实力。即某些业务出现问题之后,断臂求生以免影响整体。
主要是区分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而业务分割也需要在这一计划中写清具体措施。
最后的一部分,即“机构处置机制”部分,尽管短期看似遥远,但“生前遗嘱”也要求各公司事先做好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对措施,比如对处置计划的触发计划和实施程序进行安排。
根据当时安排的时间表,各信托公司应将该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各银监局应据此制定机构监管处置计划,并将其与信托公司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银监会。
据了解,目前多数信托公司都已完成生前遗嘱计划的制定,安信信托便于6月20日公布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其中显示,将根据不同的预警指示水平,采取不同程度的恢复计划。例如,在低风险的安全区间内,将积极与交易对手协商,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风险缓释:协调和主导交易对手制订可行筹资方案,按时分配信托利益;转让信托计划持有的债权或股权;协调和督促信托计划项下融资方出让资产;折价/降价转让项目财产;筹措其他资金偿还信托收益;处理抵/质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而当处于中风险的触发区时,及进入高风险区间,也同样进行了详细安排。
作者:冀欣 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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