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险公司外在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资本注入、发行股票、发行次级债。不过一位大型险企资 管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保险公司对于资本金的需求从未消停。虽然通过发行次级债,保险公司在快速扩张中得到了及时的资金补充,但近两年来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规模锐减,并不是因为保险公司找到更好的融资方式,而是因为保险公司次级债本息合计基本都接近可发行的上限。
而诸如优先股,永续债等将成为未来险企融资的一种新的渠道所谓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险企发优先股需自身质地优良**
在大智慧通讯社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满三年;
(二)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
(三)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
(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五)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
(六)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资管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按照保监会的意见,是希望能通过发行优先股得到融资的保险公司都是潜心深耕保险业务的公司。“现在有很多保险公司保障性业务欠缺,却热衷于投资理财业务。所以我认为保监会设立发行门槛是很正确的。”上述人士表示。
**五年后才能赎回**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也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如果公开发行,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优先股必须在发行5年后才可赎回,公司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只有在赎回后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赎回优先股。此外,优先股还可设定利率跳升机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过100BP,跳升的期间应当在发行五年后。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应当在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发行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股息分配方式和股息递延约定。
**两种发行方式各有监管重点**
如果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正当利益,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不符合审慎监管原则的,有权要求公司调整。此外保险公司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转让。
而如果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保监会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优先股有关信息,包括:
(一)优先股前十大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三)优先股转让情况;
(四)优先股赎回情况;
(五)优先股股息支付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之日起1 年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013年年底,中国证监会开始就优先股办法征求意见,其中提及上证50成分股以及回购、并购三类情形可发优先股。而中国人寿(601628.SH/02628.HK)、中国平安(601318.SH/02318.HK)和中国太保(601601.SH/02601.HK)均属于上证50成分股之一。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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