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 皖江物流7月31日晚间公告,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消除了退市及暂停上市的风险警示。
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证监会查明皖江物流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1、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4,550,546,404.97元,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255,853,505.71元,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4,603,540,216.10元,占2013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233,966,308.60元,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2、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3、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4、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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