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日前审议通过,确定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有关方面正在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实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超过200亿元。作为对超生行为的一种处罚,社会抚养费一直倍受争议,其自身的规范和完善也有待加强。
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全国9个省45个县市区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征收任务、违规滞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2014年,针对社会抚养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卫计委完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原《办法》,实施该条例。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该送审稿就没有了下文。
据一位知情法律学者分析,这一方面是因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争议非常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全面两孩政策当时已经启动调研,最终这个送审稿就悬在那里了。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条款未被修改,全面两孩后社会抚养费将会继续征收。但是由于生育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社会抚养费征管规定也必须要做相应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5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上述法律学者表示,社会抚养费征管法规的制定,在去年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悬而未决的《送审稿》基础上进行。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全面两孩之后,这一条规定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必须要加以修改。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分组讨论中,多位委员提出了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表示,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
新计生法仍保留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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