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发布标准“五一”施行
处方药广告不得上大众传媒
□据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违法药品广告加重处罚。
新标准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麻醉药品等五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标准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五类药品。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媒发布广告
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药品将被停售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审批材料造假,药品广告申请1年内不受理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一则药品广告作假,所有广告文号撤销
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即不得在媒体上继续发布该药品的任何广告。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帮助提高成绩、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明确规定...
2007-05-0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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