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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公开谴责杭萧钢构及相关高管

    □本报记者 王璐

    因在安哥拉项目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公开谴责杭萧钢构和公司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

对于上述惩戒,上证所将抄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经上证所核查,今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举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2月15日,杭萧钢构才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了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洽谈事宜。在安哥拉项目谈判期间,杭萧钢构多个部门共有十多人参与了项目工作。在整个境外合同项目难以保密的情况下,杭萧钢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的信息披露。

    期间,即2月12日,在杭萧钢构尚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又在公司总结表彰大会上泄漏了有关境外工程项目的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5日,公司董事潘金水先后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而且有关信息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程序。

    上证所认为,杭萧钢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据此,上证所决定对杭萧钢构和单银木、潘金水、周金法予以公开谴责。

    ■记者观察

    杭萧钢构案透露监管新动向

    □本报记者 周翀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做出了处罚决定,并将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管层反应速度之快出乎市场的预期,颇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

    目前,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告一段落,违法者受到了应有处罚。如对此次执法行动细加观察,或可体味出些许监管的新动向。

    更重信披监管和执法有效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健康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随着市场进入全流通阶段,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与股价的相关度大大提升,大股东“做多”的动力空前高涨,利用信披影响股价的冲动在一些公司股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惩不怠。针对二级市场出现的信披和股价异动密切关联问题,证监会已建立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机制,实现快速反应。

    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中,将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实时监控、实时询问、及时披露”。在市场监察工作中,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加强市场监控,对交易异常状况及时采取询问交易席位、市场监控等措施,必要时可向市场公布有关情况。对发生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除上述措施之外,交易所还将及时采取盘中紧急停牌,直至公司充分澄清或披露敏感信息。

    这表明,监管层开始更加注重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机制。

    更重信披及时性

    最近畅销的《对冲基金风云录》一书显示,即便在美国这个成熟市场上,很多对冲基金也在靠信息不对称来牟利,这为中小投资者所深恶痛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的就是及时,不及时就将导致不公平,就将导致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进而伤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影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杭萧钢构个案所凸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在若干应当信息披露的时间点都没有进行披露,例如公司董事长早在2月中旬即在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了“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但却没有及时公开披露,结果导致信息被个别人非法利用,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细心的投资者或可发现,在以往的处罚决定中,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案件基本上是对数年前的担保或者诉讼等事项未予披露之类的案件,鲜有因临时报告拖上几天被处罚者。监管层此次对杭萧钢构予以处罚,正是反映出监管层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动向。

    更重信披准确和完整

    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在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信息披露问题上犹如“挤牙膏”,明明有完整的信息,但却“千呼万唤不出来”,即便披露,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更有甚者则表现为严重的出尔反尔、不讲诚信:刚刚发布澄清公告予以否认,之后却又证实确有其事。

    杭萧钢构即是一例,事情明明是“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却说成是“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使投资者误以为项目能够在约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完工,使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明明是并未确认合同的基础是否存在,是否有不能履行的风险,却不向投资者披露其未看到合同这一重大事实;明明是已接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调查正在进行,公司高管却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调查已经基本结束”、“公司不存在信披违规”,擅自发表言论误导投资者。

    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这些细节均予一一点明,体现了对信披准确性、完整性的高度关注。

    其实,在《证券法》对信披“真实、准确、完整”的“三性”规定基础上,监管部门已在实际工作中将“及时性”、“公平性”纳入关注范围。杭萧钢构一案体现出的监管新机制的落实和监管关注点的新变化,确应成为上市公司做好信披工作的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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