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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国有股减持:“大非解禁”新规新解

  悬在市场上空的一只靴子终于落地。

  7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3个关于国有股转让和受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上市公司转让和受让所持有的国有股的原则、限度、时间和方式作了相应规定。

至此,市场一直遥盼的“大非解禁”之说终于落下帷幕。

  这3个文件的核心关键词,就是10亿、5%、3%,3年。

  总股本10亿成为划分国有上市公司可减持比例的红线。总股本超过10亿的,3年内可减持的总量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总股本低于10亿的,3年内可减持的总量不能超过总股本的5%;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约占市场总股份的67%,其中15%的非流通股为“小非”,“大非”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量平均在50%以内,是非流通股的中坚力量。

  “规则出台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给国有大股东套上一个马嚼子。”全程参与规则制定的外围专家刘纪鹏7月6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强调说。他认为,这些相关规则对市场来说,其实是利好消息,因为规则将严防国有大股东的高抛低吸行为。

  规则关键词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这一系列规则办法时表示,“自主性、可控性、差异性、市场化和公开化”原则,是指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国有股东是否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基本由企业自主决定(一些关乎国计民生及特定资源性的企业例外),但需要报国资委备案;不超过总股本5%以下转让则完全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超过总股本的5%,需要由相应的出资人机构批准。

  服务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显然是这一系列规则办法的一个宗旨。对涉及产业布局调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行为,这些规则在多个环节开了“绿灯”。

  比如,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上市公司股票的30个交易日均价为股份转让价格,但最低不得低于均价的90%),但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则可以具体而异,如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或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如中石化系列回购案例),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价已经不是原资产价值的体现,而更多的是对上市公司重组的预期。如果还采用市场定价原则,将极大地加重国有股东的重组成本,并很可能导致重组无法进行,因此应给予特殊对待。”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但是,涉及重大重组、退市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领域中对拟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选择部分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如果股权转让只是在国有上市公司内部进行,且不影响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这个转让的原则,是和非上市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相一致。

  “如果均采用市场定价,可能会增加企业重组成本,阻碍企业内部的资源整合,因此可不按市价进行定价。”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公开拟转让股份的相关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征集受让方,可以防止暗箱操作。从管理流程上来说,“分级代表,统一管理”的原则再次得到体现:国务院国资委管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管地方国企、集团公司管子公司。

  而“3个会计年度”的时间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国资委对下属企业业绩考核的时限为3年,且《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任期不得超过3年。

  “将解禁期限拉长,其实是减少大非解禁对市场带来的冲击,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国资委一位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并非“国有股减持”

  “此次的大非解禁规定,并非以往的‘国有股减持’概念”,刘纪鹏认为,今时今地出台的这一系列规范文件,与5年前出台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简称22号文)相比,有本质上的不同。

  首先,2001年的国有股减持,是完完全全的政府行为,国家股被要求按市价减持10%;而这一次大非的转让,属于股东行为,意在规范市场,许多执行层面的细则不会给市场带来大的动荡。

  其次,2001年的国有股减持,是硬性减持,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此次大非股份转让只能是一种可能,因为有些国有上市公司可能不会减持,反而会根据需要,分散决策,增持或回购股权。

  再者,2001年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是政府单向的决策;而这一次的大非解禁,则是建立在对价的基础之上,为国有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已经相互认同之后的一个产物。

  刘纪鹏认为,由于有2001年的国有股减持行为, “国有股减持”已经成为一个专用名词,成为对当时那个特定阶段特定行为描述的代名词,而时至今日,这种说法的环境已经不一样了,因此,现今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应该被简单理解为“国有股减持”。

  国资委的一位高层7月6日告诉本报记者,由于考虑到国有股在市场所占的比重,整个办法的出台经过了1年半时间的准备。“一开始是计划在去年年底出台,后来又计划在今年‘五一’前出台,最终拖到了‘七一’,其间几十次易稿、修订。”

  早在规则出台之前,国资委已经发现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在市场上抛售原非流通股。中信证券、泸州老窖(000568)、锌业股份(000751)的大股东已经进行过较大的抛售行为,且事先没有进行公告,并导致了公司股价的较大波动。

  “这部分抛售不受任何监督,套现过程没有相应的程序和备案要求,是否缴纳了相关税费也不清楚,因此构成对国资监管的挑战,亟须规范。”刘纪鹏今年5月份曾在公开场合呼吁说。

  “决定股权是否转让、抛售的人,应该是股东,而不是经营者。”国资委上述高层表示,这一系列规则的出台,就是要避免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无序抛售,防止国有大股东高抛低吸,将主要精力放在做实主业上,通过主业来创造利润,在此基础上适当进行资本运作上,而不要把未来的业绩考核寄托在这类资本运作。

  根据招商证券的统计数字:2007年1--6月,上市公司大、小非总解禁股数266.53亿股,市值约4018.98亿元,解禁股份数量占这些公司年初流通A股股份的22.11%。

  后续规范

  根据这一系列规则,国资委和证监会接下来还将对国有股的转让和受让行为进行数据收集,量化跟踪,便于今后的管控。

  “要管‘出口’,也要管‘进口’。”国资委官员表示。与国有股转让办法同时颁布的,还有国有上市公司受让股份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内部管理体系中,专门制定了《标识管理办法》,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对其账户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起动态监测系统。今后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的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刘纪鹏还提出,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对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要对非国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国有股转让行为做出相应规定。他建议证监会应该出台专门的规则,对第一大股东的股权转让做出一个配套的、附加的安排,不仅仅是“超过5%以上需要公告”,所有的股权转让,都应该进行公告,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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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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