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证券讯,7月28日上午九点三十分,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在青岛中院主持下做案件公开调解。搜狐证券第一时间连线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顾文江律师。
明确三个重要日期
在青岛市中院主持下,认定东方电子虚假陈述的三个重要日期。
大股东以股票赔偿损失 股民将获超过100%赔付
法院公开的调解协议中显示,由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根据上周东方电子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6.61元,股民将获超过100%赔付。据悉,到场参与调解的原告股民无一人反对,并全部在协议上签字。
此次起诉赔偿的总标的金额为4。42亿元,不超过起诉标的25%将被作为系统性风险扣除。这些系统风险包括:由市场、国有股减持等政策面因素对股价影响将从赔偿额中扣除。此外,根据实际股民买卖时间不同,扣除不同的系统风险。具体金额由法院最后认定。
4800万解禁股或将于10月上市流通
调解协议规定,股民于8月底前签收正式调解书,最迟在9月底前完成过户,而按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规定,10月13日,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5%在满一年禁售期后,第一批解禁股份4800万股可上市流通。也就是说,获得股票赔偿的股民在10月13日之后可兑现。
目前股民现场签署协议的只是调解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要根据最后调解书的签收方能生效。即日起,顾文江律师所代理的首批100个原告的诉讼将率先进入正式调解程序。
东方电子案将画上句号
作为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诉讼案已历时近四年,涉及原告投资者将近7000人,全国各地19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成立了集体谈判律师团,在双方律师、青岛市中院努力下,在媒体的舆论监督下,此案终于于2007年7朋28日见到了胜利的曙光。期待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将画上圆满的句号。希望股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路越走越顺畅。
调解协议摘要:
一、获得赔偿的权利主体必须为依法确认适格且应予赔偿的原告;
二、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四、2007年8月31日之前按上述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若因相关部门原因,时间顺延);
五、获得赔偿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费由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或由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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