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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节能法难以根治“垄断福利”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10月29日新华社电)

  显而易见,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这是我们常说的“垄断福利”的一种。其实,这种“垄断福利”现象不仅出现在能源企业,而且出现在当前的大多数垄断企业。既有电厂工作人员免费用电、燃气公司职工优惠使用燃气等能源企业的“垄断福利”,也有地铁公交员工及家属免费乘车、铁路职工坐火车免费睡卧铺等其他垄断企业的“垄断福利”。

  “垄断福利”要么来自软约束的公共财政,要么来自缺乏有效监管的国有资产,要么来自无休止的垄断涨价,总之必然是以侵犯公众利益为代价的。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温克刚所言:“垄断福利”也是一种腐败。

  “垄断福利”虽然遭到舆论的抨击,但在法律层面上却始终没有明文予以禁止和处罚。如今,通过修改节能法之机,对能源企业的“垄断福利”予以明确禁止,当然可喜可贺。

  只不过,靠修改节能法来惩治“垄断福利”,还远远不够。首先,节能法的立法目的顾名思义是为了“节约能源”,在节能法中加入禁止“垄断福利”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垄断福利”的罪过只是“浪费能源”而已。而事实上,“垄断福利”是垄断行为的必然滋生物,它的性质是一种腐败。

  其次,能源企业的“垄断福利”有节能法惩治,其他垄断企业的“垄断福利”又靠什么法律来惩治呢?换言之,节能法不足以承担惩治一切“垄断福利”的重任,“垄断福利”需要其他反垄断与反腐败的法律来约束。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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