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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基金变法应坚持保护和市场原则

  随着基金业飞速发展,从一开始就有争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尽快修改基金法成了最近业界很大的呼声。

  基金业立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立法修正的方向如何确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原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工作主要组织者王连洲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基金法修改应当坚持加强持有人利益保护和促进基金业市场化发展的原则。

  修法迫在眉睫

  《21世纪》:随着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法在实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您如何看待基金法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着眼点应该是哪些方面?

  王连洲: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已达3万多亿元,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以前没有预料到或者预料到也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的现象和问题,都出现了。例如,当时根本没有预料到国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会成为公众公司上市,致使基金法的某些规定与其立法宗旨南辕北辙、相互矛盾,基金法已难以适应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新需求。

  基金法修改的主旨是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的基金法在一些方面的限制,并不利于这一主旨的实现。从大的方面看,目前基金法的某些规定抑制了基金业的市场化、创新型发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也缺少操作性。基金组织形式只有信托型,没有公司型;融资方式只有公募,没有私募;属于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被不适当的严格限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

  最突出的表现是第五十九条。以华夏基金系为例,在中石油的申购以及鞍钢股份的增发中,中信证券控股的华夏基金系因为规则的限制,其潜在损失就达到数亿之巨。这一情况在基金业屡见不鲜。因此,尽快修改基金法,放松一些不适当的基金投资禁令,既必要,也很急迫。

  修改后的基金法,还是要面对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基金市场,法律法规的设定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做到十分周全、周到和周密。通过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基金法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基金业市场化发展的作用。

  放松投资限制应置前提

  《21世纪》:在基金投资方面,您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放松投资限制与防止利益输送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市场准入方面,基金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问题该如何解决?

  王连洲:对于有损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该禁止的我们还是要禁止。但对于根本不影响基金利益的投资限制,完全应该有条件地予以放松或者放弃。

  在基金法修改中,可以考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放松投资限制。比如对于发生利益输送可能性很小的托管银行发行股票的申购,就不一定限制,或者降低限制的力度。对于具有关联性属于被动性投资的申购,似乎更可以放开此类限制。总之,要给基金经理人一定的适应市场要求施展创新能力的空间,不宜钳制太紧。

  市场准入的问题是基金业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问题。基金业目前得到一定支持和引导也许是必要的,但今后基金业的发展需要继续弱化行政的具体干预,加大市场作用,强调制度监管和科学监管。根据基金运作的特点和市场的实际需求,设立基金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可以适当降低一些。

  《21世纪》:在基金运作方面,目前的基金法对基金运作规定过于细致,制约了市场的创新。在监管方面,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监管不力的问题?

  王连洲:不必要的过细规定,会影响基金的创新性,容易造成基金同质化,该舍弃的舍弃。目的是给市场主体以适当的回旋运作空间。基金法的修改,要有利于基金的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

  从根本上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需要在监管方面和市场拉开距离,明确各自的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始终成为监管层工作、议事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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