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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切实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稳健发展

  银监会办公厅通知要求,该项业务要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韩雪萌报道 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且业务规模日益扩大。

为保障这一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一是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是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

  五是贷款服务银行应建立健全证券化资产管理服务的内部规章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充实人员,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证券化贷款管理尽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范围,确保管理水平达到交易文件约定标准,切实防范贷款服务道德风险。尤其是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同时,要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二是发起行应与相关司法以及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依法合规。三是发起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债务人对证券化业务产生误解,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方便,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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