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高院)有关指定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东药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指定由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白城中院)执行,为终局裁定。
    如果上述执行裁定事项被依法强制执行,将可能增加公司120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对公司2008年度利润造成相应的损失。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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