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起草工作
综合新华社报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1日说,为配合《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起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列举价格垄断三种表现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包括价格垄断)的基本法。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已经赋予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
“起草上述规定的指导思想是遵守《反垄断法》的原义,对《反垄断法》中有关反价格垄断的内容进行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为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上述规定对《反垄断法》有关条文,结合反价格垄断的实践和现实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上述负责人说。
有关负责人指出,《反垄断法》列举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价格垄断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即实行垄断价格、低价倾销和价格歧视。《规定》(草稿)对垄断价格中的“不公平高价”和“不公平低价”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低价倾销,《规定》则明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已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进行认定。
《反垄断法》实施
5大行业要受冲击
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定》(草案)明确其含义是“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或者变相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但依法对有关交易相对人实行价格优惠除外。”这里既对“歧视价格”作了解释,又明确了什么是除外的“正当理由”。
有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相关条文涉及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问题。《规定》(草案)结合《反垄断法》、《价格法》及国务院有关收费文件,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范:有定价权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及无定价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规定》(草案)按照经营者报告的时间早晚和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分别规定了免除罚款和减轻罚款的情形,以便于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中具体掌握执法尺度。
据《重庆晚报》报道,《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5大行业将首当其冲。法律专家表示,由于铁路完全实行国营,因此铁路行业的垄断嫌疑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争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垄断”的嫌疑。不过,“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在电信方面,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种资费的降低甚至减免。
国务院成立
反垄断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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