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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创新业务流程:先评审后试点再铺开

  昨晚,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首次明确了经证监会批准,券商可经营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这被市场人士看成是监管层为即将到来的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在内的诸多创新业务“留门”。

  对于创新业务的含义,《草案》明确为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券商经营创新业务,《草案》要求“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同时要求券商“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券商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须经过证监会批准,但券商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

  对于增加业务范围的,证监会设置了诸多如注册资本及净资本须达到一定比例、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等常规要求,但特别强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一年”。

  值得关注的是,对未来券商创新业务的实施方面,《草案》明确了流程:“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证监会强调,券商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同时,“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券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不在创新业务范畴之内,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之相同的还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另外《草案》对券商的经纪、自营业务还有两点“特赦”:券商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而券商在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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