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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债权人大股东契而不舍 东星航空重整仍悬

2009年07月10日09: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东星航空破产案(详见本报6月25日10版《东星航空破产还是重整》)又有新进展。因不服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的驳回裁定,东星航空最大债权人中航油近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星航空第三大股东东星国旅则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


  7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破产法研讨会上,记者采访了多位权威破产法专家,他们均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给予东星航空重整机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认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其他债权人有权提起重整申请。其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王保树说,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而第七条的规定是,在发生前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王卫国认为,依照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作为最大债权人的中航油,还是作为第三大股东的东星国旅,均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所长、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李永军则分析说,债权人直接申请重整属于初始申请重整,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重整则属于后续申请重整。对于后续申请重整,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实体规定以及第八条关于形式方面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那么,在债权人无法详细了解债务人具体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重整申请中的“重整方案”内容应达到何种详尽程度和标准,才能符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王欣新表示,破产法并没有要求债权人申请重整时就需要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方案,而是依据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就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王欣新说,我国企业破产法援引破产重整、和解,也是其他各国的普遍做法,在美国叫做破产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2日下发《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法院应重视重整和解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业。(记者周芬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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