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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规定社保登记材料将存档百年 9月1日生效

2009年07月30日07: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姜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消息,自9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据此规定,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并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存档查询。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将社保材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中,参保单位登记材料永久保存;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保存100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等)保存100年;缴费证明材料保存10年。

  一旦到期,社保经办机构将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有必要继续保存的,重新确定保管期限;未经鉴定和批准,经办机构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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