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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大念紧箍咒 加强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

2009年09月09日10: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马燕)记者从银监会网站获悉,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


  在《管理指引》的定义中,声誉风险就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即商业银行以后要小心自己的负面评价了。因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测和评估。

  董事会责任重大

  《管理指引》突出强调了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管理指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管理指引》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了五点规范性要求。

  建立声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具体包括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等。

  那些“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被划为“重大声誉事件”。对于出现的“重大声誉事件”,商业银行应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管理指引》对重大声誉事件规定了七项处置措施,第六条中指出,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负面评价或影响银行市场准入

  2006年,银监会将声誉风险监管要求和评估方法写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声誉风险成为银监会日常监管的要素之一。

  《管理指引》第九条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并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如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指引》发布后,银监会将持续审慎地加强声誉风险监管,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全面风险控制能力、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更好地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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