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金行业尚不成熟。这些制度上的规定对基金的短期投机行为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最根本的应该是在执行过程中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防止“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 见习记者 陈艳红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此规定一发布,便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本报记者采访了基民、证券分析师、基金公司经理等人士,他们普遍认为,新规若能有效落实,将抑制大机构们频繁买卖基金的行为,利好基金中长期持有者。
抑制短期投机 新规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一 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二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同时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 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 费用。”
本报记者就新规中的上述变化采访了几位基民。有着10余年股龄、4年基龄的王教授对新规表示欢迎。他说:“短期投机行为不仅影响了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也损害了中长期基民的利益。选择了基金就不能像炒股票一样炒基金。”
一位张姓投资者也说:“这个规定早就应该出台了,这对我们普通基民来说是一件好事。”
“我买的基金已经被套了两年了,我没有想过炒短线,办理手续太繁琐。”苗女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新规对于我来说意义不大,但我还是表示欢迎。”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部高级分析师王群航告诉本报记者:“此新规实施后,那些具有投机企图的投资者要仔细掂量短线进出过程中较高的投资成本了。”
遏制虚假销售 新规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同时新规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
国金证券财富中心分析师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上述规定表示了赞赏。他说,“此规定对基金首发规模虚假销售行为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下一步基金销售数据可能会比较真实地反映基金的销售情况。”
“基金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虚假的销售行为,比如在基金销售的过程中一些大资金机构托盘,基金成立后随即快速抛售,从中套利销售费用。”上海证券资深策略分析师蔡钧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这条规定若能得到有效执行,将有效遏制大资金的短期套利行为。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张威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规定体现了证监会对目前基金市场暴露出来的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分权机制和短期市场炒作机制的监管,是对目前基金市场的规范和保护。我认为此规定会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同和理解,有利于基金行业的中长期发展。”
需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取消银行的返利,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障碍。由于基金公司的发展不平衡,不排除规模小的基金公司采取其他变通的方式来达到基金销售的目的。”林峰告诉本报记者。
“靠提高基金管理费能否真正达到抑制短期投机行为,我认为比较难。”国泰君安策略分析师时伟翔对本报记者说,美国用征重税的方式来抑制基金的短期投机行为效果显著,而我国在这些方面处罚力度不够。他建议从改变基金经理的绩效评价机制等方面鼓励基金经理进行长期价值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界定基金销售和赎回的时间段?基金的超额赎回现象和存量数据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严格监管,而对于违反规定的惩罚力度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蔡钧毅表示。
天相投资首席策略分析师仇彦英认为,我国的基金行业尚不成熟。这些制度上的规定对基金的短期投机行为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最根本的应该是在执行过程中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防止“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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