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
东方早报记者 忻尚伦
证监会昨日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下称《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加了中止、恢复审查的具体程序,并将原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并将以主席令形式发布。
该《规定草案》是在2004年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定于11月15日截止征求意见。
《规定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中止审查制度”,规定申请人若处于以下情况,则应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尚未结案,被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需请求有关机关做出解释,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等。《规定草案》称,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此有其他规定的,采取从其规定的做法。
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相关规章制度,使得之前有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股票上市申请、暂停上市等)在实践中处理起来并无依据,包括耳熟能详的
立立电子IPO、
桂林三金企业改制上市前被审核等事件。
上述修订是《规定草案》在审查程序上作出的四处修订之一。其他修订内容还包括:对首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规定草案》一改《试行规定》中对首次反馈意见回复期限没有要求的规定,明确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将终止审查。
同时,为与修订后的《证券法》、《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衔接,《规定草案》删除了《试行规定》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明确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而不是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
实际上,2006年5月1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就明确了交易所拥有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而在此前,中国企业的上市之路里并没有交易所的权力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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