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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着重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10月30日08:57
  本报讯10月29日,中国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期持续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充分重视并努力保持流动性充足。新规明确了监管当局可在必要时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调整各项流动性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或在银监会要求下,应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在并表基础上分币种实施,并应针对流动性转移受限等特殊情况,对有关地区分行或子行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指引》还指明了监管当局实施流动性监管时遵循的原则、监管程序、监管措施以及监管合作等内容,规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新规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恶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始终把保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方面,通过设置75%的存贷比例高限、开展压力测试、引导优化信贷结构等方式,确保流动性充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总体流动性水平较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流动性充裕;至9月底,全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平均为41.7%,远远高于25%的最低监管要求。

  这位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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