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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什么媒体才能对国企进行监督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年11月05日14:41
  近日,新华社主办的《经济参考报》对河北武安市两座铁矿的尾矿排放进行调查曝光;随后,其母公司五矿集团迅速于第二天向多家媒体发出澄清说明,称上述报道严重失实。(《中国青年报》11月4日)

  一篇报道让企业和媒体铆上劲,这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新鲜的是,该企业有关人士说:“这是新华社的报纸,他们怎么能这么做?我们是国有企业!”

  我猜,其言下之意,无非是:新华社的报纸更该去监督民营企业和公民,而不是监督国有企业。更吊诡的是,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敏感事件,因为一个属于国家通讯社,另一个则属于骨干国企,双方“最好不要有太多的争执”。但无论从常识来看,还是从理论来说,“新华牌”报纸和“国字头”企业的正面交锋,不存在任何的敏感性,并且根本不存在能不能监督的问题,相反,是一个如何监督到位,促使其改正缺陷的问题。

  即使不是新华社的报纸,照样可以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舆论监督的存在与报纸本身所属单位没有关系,都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如果新华社的报纸不能监督国有企业,只是对公民或别的企业进行监督,那么,这样的舆论监督是不完整的监督,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不负责任的做法。

  舆论监督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新华社的报纸不能监督国有企业”背后,公然伫立着一种值得我们警醒的无知和悖论。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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