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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摩新国标”:失之程序,补之程序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年12月08日08:58

  王琳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也就是媒体简称的“电摩新国标”将在下月开始实施。按照这个标准,重量超过40公斤、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被称为“轻便摩托车”。当然,车主也得先成为“机动车驾驶员”。

  有媒体称,此份“电摩新国标”的施行将可能导致500万工人失业。但受此影响的远不限于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更包括已经成为电动车主的普通公众——仅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就已达1.2亿。按长沙一位电动车销售商的话来说,市面上出售的电动车重量基本都超过了40公斤、时速也都在20公里以上。等待着上亿电动车主的,或将是上牌、考证甚至还得购买交强险。

  而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得行使在机动车道,这与现实中的电动车行驶状态完全相悖。在机动车道日益拥堵的当下,“电摩”挤入将成为不少城市的“噩梦”。市区“禁摩”或将在各大中城市全面推行。

  我们尚无法想象因“电摩新国标”这只蝴蝶的振翅,还将在哪些领域刮起“风暴”。但却有必要向标准的制定者坚持一问:此“电摩新国标”的出台是否经过了相关利益群体的博弈,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达成了平衡?

  从相关报道中得知,“电摩新国标”的制定者系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该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标准拟定的程序合法,征求了相关企业意见,也征求了政府意见,否则无法通过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的审核。”

  由上可知,新标准的制定者自认为“征求了相关企业意见,也征求了政府意见”,程序就“合法”了。问题恰恰就在于:相关企业是否能代表所有利益主体?政府意见是否能当然代表多数民意?从这几天网上网下的反馈来看,对“电摩新国标”赞、弹的都有,当然,批评与质疑的声浪更大一些。

  “中国自行车协会”也声称将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暂缓执行电动摩托车新国标。该协会的首席专家则向媒体抱怨:“‘电摩新国标’是由摩托车行业主导的,作为电动车行业的专家,我并没有参与该标准的工作。”设若“中自协”也在“征求了相关企业(专门指自行车企业)和政府的意见”,也抛出一份标准完全不同的“电自新国标”,结果又将如何?

  “电摩新国标”所引发的批评浪潮,实则指向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程序不当”。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以“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程序公正的重要:一块蛋糕由两人来分配,就得由一人负责切蛋糕,另一人先选切好的蛋糕。罗尔斯告诉我们,是程序的正义保证了结果的正义。

  “电摩新国标”若失去程序正义,当然也不会有结果正义。不被认同的“标准”必将被抵制。这种矛盾也只有通过正当程序中的“亡羊补牢”来加以避免。当务之急,是暂缓“电摩新国标”的执行,并让更高层级的机构主导,让相关的——而不是定向挑选的——行业协会、生产厂家、销售厂家、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们,通过听证等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之后,达成各方平衡。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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