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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认定标准确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12月16日17: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今天起施行。《解释》明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卡人没有接到银行催款通知,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款息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解释

  两次催收超三个月未还属“恶意透支”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首先,《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其次,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最后,这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法院未判决或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将予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窃取、收买一张信用卡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还明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解释》第三条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用POS机套现严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解释》第七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背景

  今年查办POS机套现数十亿

  据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仅2009年,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3万个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行为的商户的POS机。

  近年来出现的POS机套现犯罪行为常与互联网、手机短信上出现的不法广告有关,对此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央行将跟工商总局配合,加大对不法广告信息的清理,防止一些不真实的信息扰乱群众使用信用卡。

  影响

  信用卡坏账不影响银行经营

  对于信用卡坏账是否会威胁到国内金融秩序,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回应说,从最近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一些信用卡半年未偿款率或延滞率的上升。但出现这种风险和发生真正的损失不是等同的。坏账还没有真正造成损失,未偿款半年到期了,到期后持卡人可能在半年后的某一天偿还,有可能会还得多一点,也有可能还得少一点。所以有风险不等于有坏账损失。

  李东荣表示,对金融体系有关银行卡风险的问题,人民银行将会控制得很好。从我国目前银行卡的管理来看,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发生风险的部分跟整个信用卡交易比起来,比例是非常小的,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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