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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均再抛5份长虹“造假门”新证据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作者:高岩 任亮
2010年03月15日21:19
  范德均再次向第一财经记者提供了五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其对长虹的举报都是依据事实而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刚刚被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证实正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四川长虹,恐怕又将要面对四川长虹造假门实名举报人范德均的进一步追问了。3月14日,范德均再次向第一财 经记者提供了五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其对长虹的举报都是依据事实而来。

  此前,范德均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四川长虹为获得1999年的配股资格,通过代理商虚假提货和虚假财务记账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另外,还存在重复记录销售旺季收入的行为,把已经计入到1997年度的1998年1月1日到1998年1月31日的近20亿销售收入重复计入到了1998年上半年度。通过这两种方式累计虚增1998年销售收入高达50亿元。

  本次范德均新公开的证据包括:四川长虹97年《返利统计表》、四川长虹《98年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四川长虹原销售服务处(现营销管理部)发布的《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签订关于代理费的《补充协议》。

  在四川长虹这份97年《返利统计表》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四川长虹把98年1月31日前给经销商的返利统一计入了97年的财务报表中。同时长虹公司的《98年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也表明长虹公司98年的返利及代理费是从98年2月1日起算的。

  此外,从长虹公司《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以及长虹公司与经销商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可看到长虹公司将98年度的返利及代理费用是分为两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98年2月1日-9月12日;第二阶段为98年9月13日-99年1月10日。(注:该份《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是有长虹公司董事长倪润峰签审的),经销商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原四川长虹销售管理部部长何明芬签订的)

  范德均称,上述几份相关材料的财务数据中,均把98年1月份的数据计算在97年度内。由此可以判断四川长虹1998年度实际的会计年度应该是1998年2月1日至1999年1月10日。1月份为家电行业的销售旺季,长虹在1998年1月1日到1998年1月31日的彩电销售收入将近20个亿。而1998年2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完成的全部彩电销售收入不到30亿。

  长虹98年上半年度的半年报却显示长虹主营收入达到50个亿。“如果长虹没有将已经计入到1997年度的98年1月期间的近20亿销售收入重复计入到了1998年上半年度,四川长虹98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何能达到50亿元?”范质疑。

  对此,3月14日,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过公告,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 (来源:一财网)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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