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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不得超过10倍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记者杨成军
2010年05月04日11:08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日前颁布实施的《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就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资质、设立审批、日常经营、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今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必须为货币资本,并且需一次足额缴纳。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即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最高为10倍。

  辽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注册成立时应一次足额缴纳货币资本,并且必须具备最低限额,跨省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不得低于1亿元,在省内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不得低于2000万元。

  担保机构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信用证担保等,但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活动。

  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据介绍,辽宁现有担保机构460家,累计实现担保金额近800亿元,担保企业9000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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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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