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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地方融资担保业务

来源:财政部
2010年04月08日21:28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的意见》,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

  《意见》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中承担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务要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意见》强调,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意见》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财政监管部门承担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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