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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购买经适房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6月29日18:01

  根据细则,即使是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公积金贷款。

  上 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日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即使是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显示,贷款额度是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产权人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可分别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后累加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0.5)×12个月×贷款期限。

  不过依然要满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的要求。

  此外,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同,考虑到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可能存在取得贷款额度较低和还贷能力较弱等实际情况,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政策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

  比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是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而经济适用房产权人之外的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同时,实施细则还扩大了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三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年限是最长不超过30年(若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15年,5年内竣工的次新房除外),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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