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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立法者的意志才是恶法的根源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刘军宁
2011年04月26日09:53

  法律如果仅仅是人的意志,就不可能为个人的自由提供真正的保障。人的意志是专横的,统治者的意志更是如此。专横的意志必将导致专横的法律

  孔子:说到法律,我们儒家有个共同的看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孟轲小子说的(《孟子•离娄上》)。法律写在纸上,它不会自己跳下来走路。法律的实施一定是要通过人来办的。在我们儒家的观念中,法律是人制作的产物。统治者是法律的亲生父母,统治者把自己的意志与权力转化成法律,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甚至是天经地义的。法律不自君王出,那自哪里出呢?

  老子:我问你,人是从哪里来的?

  孔子:人是父母生的。

  老子:那么父母是谁生的?

  孔子:父母的父母?再往上就说不清了。不过,这肯定不是您要的答案。请您指教。

  老子:在生物学意义上讲,人是父母生的,人类是演化而来的。谁在背后默默地掌管着包括人在内的万物的演化?是天道。天道构成了自然秩序与道德秩序的终极基础。道是宇宙的本体,万物的本源,是绝对永恒的存在,是万物运行法则的主宰,它按自身的本性自由运动。人师法天道,也就是要师法自然。人立足于地,地立足于天,天立足于道,道立足于自然自身,天道以自然之身为法则。道既是万物生成演化的物质基础,也是万物生成演化的普遍规律,它贯穿于宇宙、社会和人生的方方面面。在宇宙万物中,天大、地大、人亦大。但是他们都不如天道大,都要服从于道。人在天道面前小,但是在权力面前大。在权力面前,每个人,再小也大;在人面前,权力再大也小。

  孔子:西方有一种说法,叫做“自然法”。听起来,您的天道与这个自然法似乎很接近。

  老子:我认为,自然法是西方人给天道取的名字。天道和自然法向我们所要传达的是,正义的法律是冥冥中的超验道德秩序的一部分。天道与自然法都是法上之法,是高级法。与自然法一样,天道中隐含并确立一整套普世价值和超验的道德准绳。跟自然法一样,天道是关于正义的基本的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是一切人定法的基础和本源。它统领一切秩序、是支配一切秩序的最高法则。所有由人制定的法律都必须受制于它,服从于它,并从它那里获得正当性。只有符合天道的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一切人定法都必须服从于天道,而且不因时间和场合而转移。

  天道,不论凡人承认与否,都具有最高性,高于人间一切统治者的权威。在有道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过是人类对天道的发现,因而是次要性的法律。在无道的地方,法律被看作是统治者的意志的产物,是统治者运用手中的权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并根据统治者意志的变化不断被修改。服从于这样的法律是服从于统治者及其权力,而不是服从天道。如果一个政体之下的法律仅仅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这就是个不折不扣的专制暴政。

  孔子:您说统治者的意志不能转化为法律。如果所说的统治者是暴君,我当然同意。如果是现代民主政治下的民众百姓,他们的意志能变成法律吗?

  老子:如果统治者的意志高于法律,那么,统治者的意志又是从哪里取得合法性呢?即使是多数人的意志也不能任意变成法律。多数人的意志同样可能是专横的,多数人的权力同样可能是暴虐的。作为人的意志的法律是不值得服从的,也没有必要去服从。为什么一些人不得不无条件地服从于另一些人的意志呢?是因为这样的意志及其法律背后是用暴力支撑的。但这样的逻辑已变成了强权的逻辑,而非正义的逻辑。背离了天道,任何作为立法者意志产物的法律都不过是强权意志和非正义的赤裸裸的表达。况且,法律如果仅仅是人的意志,就不可能为个人的自由提供真正的保障。人的意志是专横的,统治者的意志更是如此。专横的意志必将导致专横的法律。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之治不是法治,立法者的意志才是恶法的真正源泉。任何立法者都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变成任意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尊严的法律。立法者无论用何种理由,都不可以使其意志凌驾于自由及正义之上。只有天道能够确保自由。我们只有顺应一个永恒的、不变的、由道德绝对律令构成的高级法,我们才能像人一样生活。甚而言之,民间自发形成的各种传承下来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只要它们是以民情和天道为基础形成的,就远比统治者煞费苦心设计的法律要明智、有效得多。

  孔子:假如统治者的意志是善良的,这样的意志能转化成法律吗?

  老子:统治者只要是把自己的意志变成法律,这样的法律就必然是维持统治和运用权力的工具,它首先要的是公民守法。由于这种法具有强制和侵害的能力,在民众与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发生冲突时,这种法律就有可能成为镇压(专政)的工具,通过正当的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样可能是恶法。而且,统治者的意志通常是专横而多变的。即便偶有善意,也是绝对不可依靠,没有保障的。因此,不论统治者的意志是好是坏,都不能加以指望,更不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统治者的意志,即使是好的,也不值得人们服从;只有天道才是唯一值得人们服从的。顺应天道的良法得到遵守,违背天道的恶法得到抵制。

  (作者系文化部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作者“天堂茶话”系列第二十五章《法天则地》的上半部分。该系列其他文章请参阅刘军宁的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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