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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刚获刑一年 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05月23日01:50

  记者 刘伟

  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

  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对于此类风险,基金持有人最为深恶痛绝,亦最可能动摇行业信赖基础,同时也难以控制。

  事实上,监管部门早已对此类现象给予了足够重视。

  早在2009年7月,深圳证监局曾下发《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警示从业人员,《通知》列举了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案件,要求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要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自我约束,以已被查处的案例为戒,深刻认识从业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坚决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和背信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同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辖区开展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韩刚、涂强、刘海等三名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立案稽查。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获刑。

  惩教结合 综合治理

  鉴于以上三名基金经理已依法受到严惩,深圳证监局再次告诫全体基金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严防危害基金财产安全的道德风险,落实尚福林关于“三条底线”的指示精神。

  近几年,监管部门在打击从业人员“老鼠仓”方面采取了“惩教结合、综合治理”的思路。“惩教结合”,一方面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汲取教训,诚信守法,勤勉尽责,切勿重蹈覆辙。“综合治理”,体现在不仅多次下发通知,劝导从业人员提高认识,诚信为本;而且从源头入手,要求各基金公司切实负起内控管理职责,组织学习、建章立制,以从源头上减少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和公信力,打造一支守法、专业、勤勉的从业队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更多的价值。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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