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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亟盼三大制度创新

2012年02月13日01:44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胡南

  创业板作为新生事物,诚如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所喻,是“新生的婴儿”。要想婴儿健康成长,就必须辅之以相适应的培养方法和教育机制。对于创业板,就意味着需要相应的特殊制度创新安排,比如建立作为资本市场优胜劣汰长效机制关键环节的直接退市 制度,用以解决创业板公司进和出的问题。而权威部门的一份问卷调查还显示,创业板公司还集中存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放宽股权激励制度等发展诉求。

  “量体裁衣”创新再融资

  创业板再融资制度是不少创业企业颇为关注的问题。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再融资需求日渐迫切。

  不过,综合来看,目前主板再融资办法程序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偏高,不适合用于创业板公司。对此,有消息显示,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求具有时效性强、频率高、单次融资金额小的特点,监管层正在研究突破现有主板再融资制度的框架,创新推出小额快速融资制度。应该说,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公司的发展特点。不少创业企业本身规模相对有限,一次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并不是很大,一般为针对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项目需求筹集资金,这也往往表现出融资时效性要求较高,在程序上也应该更简便和快捷。

  事实上,去年底证监会推出资本市场监管六项新举措,其中一项即为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目前已有向日葵乐视网推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计划并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安排已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率先破题。

  业内人士认为,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遏制创业板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IPO)环节“一次募足”的冲动。

  事实上,创业板普遍存在高价发行的现象,由于缺少合适的募投项目,不少公司存在大量超募资金闲置或转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创业板公司的股权融资行为面临着“圈钱”的质疑。因此,应区别对待创业板公司合理的再融资需求,应鼓励上市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过并购重组提升竞争力。但面对公众投资者或特定对象的财务融资需更加谨慎。总体而言,创业板再融资应遵循小额快速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让创业板公司快捷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下转A5版)

  作者:胡南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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