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西方国家对“完全市场经济”是如何界定的?
乔新生:美国商业部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不按照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这些国家要想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考察以下因素:一是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二是劳资双方是否可以进行工资的自由谈判;三是是否可以自由设立合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规定的其他标准。
在具体的反倾销措施上,美国政府的规定非常具体。比如,出口国政府是否对企业的出口进行控制,价格是否由政府来确定或者必须由政府同意;出口商是否有权自主签订或者履行协议;出口商是否能够自主管理企业;出口商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面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等。在宏观的法律规定方面,美国政府更是事无巨细作出详尽规定,譬如,出口企业所在国家政府是否通过立法限制或者减少企业;政府是否采取立法控制企业经营或出口;政府是否有其他的不当干预企业的规定等。
相比较而言,欧盟1998年颁布的法令规定了具体的市场经济标准,其中包括:市场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干扰,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者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政府确保破产法和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的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等。
加拿大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它要求出口国家的政府部门不得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包括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定价、市场的结构、产品的分布和企业的报价活动。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不得进行随意的管制。除此之外,加拿大在国际贸易方面、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方面、银行利率的市场形成方面都有判定的标准。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的行为监督方面。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对出口企业放松管制,完全按照市场竞争规则来进行贸易安排时,这些国家可能被称作市场经济国家,反过来,如果这些成员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管制非常严格,那么这些国家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转型期国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静态的概念。换句话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取决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内部法律。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定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时,那么,在未来的任何一个反倾销诉讼中,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是一个不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经济结论,但它首先是一个政治决断和法律上的事实。所以,单靠中国的出口企业通过反倾销诉讼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某些行业和部门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表示中国的所有出口企业在这些国家都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因为在其他行业和部门仍然需要出口企业进行艰苦的诉讼。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必须通过与其他成员国艰苦地谈判而获得的一种贸易条件。当然,即使中国政府无法通过谈判与其他成员国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达成协议,那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以后,中国仍然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只不过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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