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国有企业总经理的刘伟峰,大肆占有巨额公款,并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今天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将刘伟峰等一批重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36岁的刘伟峰,1998年6月至1999年10月在担任北京市国强技术公司、深圳市中信安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中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2000余万元公款分别转至长春美联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国真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强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后采用以他人名义或使用假名提取现金后私存等手段,将其中的1472万余元予以侵吞占为己有。其间,刘伟峰还使用上述公款中的1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个人公司。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伟峰将巨额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致使国有企业蒙受数百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刘伟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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